2024 年 5 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局、工商联建立行业商会“法治副会长”制度,共有检察、司法等 8 名业务骨干担任“法治副会长”,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法治宣讲预约、内部风险防控等法治服务。为更好服务保障“万事好通·如皋如意”营商环境建设,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推出“法治副会长说”系列,针对办案中的高发罪名,通过以案说法,以期更好地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点,堵塞监管漏洞,构建企业内部“防火墙”,促进源头预防。
刑法链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红线
犯罪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那些完全具备单位的实质特征,只是由于没有依法登记或者没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形式上存在瑕疵的,不影响对其属于“其他单位”的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贿赂的范围和数额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律界限
受贿与接受正常馈赠、合理报酬的界限在于是否符合政策、法律的规定。
1.如果是亲友之间出于联络感情而进行的相互馈赠,并非利用一方的职务行为而为另一方谋利,是正常的人情交往。
2.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是基于长期交易活动而形成的习惯,加上赠送的礼品价值小,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3.如果有《合同法》等法律上的依据,通过提供技术、劳务等获得正常报酬,也不是受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来往中,给予或者接受折扣、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才是合法、正当的职务行为。反之,给予或者收取的回扣、佣金不如实入账,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则构成犯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8条)
法律界限要谨慎把握,注意防止部分企业、个人利用政策法律的外壳“打擦边球”。当双方的付出过于不对等,或者收受财物的一方主要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或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都有受贿的嫌疑。
以案为鉴
案例一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吕某某系“某粮油产业园”副总经理,其于2015年至2020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次收受吴某某所送人民币35万元,将粮食产业园的部分工程介绍挂靠到吴某某所经营的公司,以便吴某某所经营公司从中赚取“管理费”;先后3收受潘某某所送人民币26万元,将粮食产业园的部分钢结构工程介绍至潘某某所经营公司承包,以赚取潘某某给付的“好处费”。另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有烧毁账本等毁灭证据行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二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郑某某系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二次加工事业部副总经理,其于2012年至202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徐某、胡某所送人民币534.028万元,为徐某、胡某所经营公司在设备验收上提供方便,催促公司财务放款,并违反公司规定,允许徐某、胡某所经营公司的客户去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参观,严重损害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案件三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董某系某公司售楼处营销总监,其在销售公司楼盘给客户朱某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朱某及其母亲郑某所送人民币7万元,为朱某购买该楼盘申请远低于正常市场销售价的优惠,朱某最后以8.06折特价优惠购买该套房产。
法院判决
被告人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四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系南通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杨某系某型材公司销售人员,两公司自2018年开始发生业务往来,由某型材公司为南通某新材料公司提供对应材料。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间,以能够增加材料供应业务、优先支付货款等名义,先后接受供应商销售人员杨某微信转账人民币6.7万元,严重损害南通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利益。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治副会长”提醒
2024年 5月,阿里巴巴公司负责家具类官方旗舰店入驻审批业务的运营人员王某,在短短一年内通过手中的审批权,收受贿赂高达 9200多万元。反腐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心的重要问题,即使我国最庞大的电商巨企,有着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制度和业务审批流程,也难以杜绝商业腐败的发生。广大企业务必敲响警钟,以高度警惕防范企业“内鬼”。在此,“法治副会长”提醒您:
一是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重点监督具有审批权、采购权、招商权等核心岗位,实行定期轮岗,避免权力长期集中在个别人手中;对负责供应商审核、资金支付的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入职背景调查和定期诚信审查。
二是完善审批流程。所有业务审批必须留痕,重要事项实行多人经手、多人审批制度,杜绝一人说了算;财务部门要独立审核业务合同,重点检查合同价格是否公允、供应商选择是否符合商业规律。
三是定期进行员工警示教育。开展廉洁从业培训,用真实案例警示员工,对实名举报且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发现员工存在收受礼品礼金等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约谈提醒,必要时调离关键岗位。